婚姻是承诺与责任的象征,然而在上海发生的某一案例中,涉及丈夫与密友的不正当关系及大额资金转移,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于婚姻期间财产分配和赠与行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
婚姻危机爆发
1989年,胥女士与沈先生结为连理,共同走过了超过三十年的婚姻生活。但令人震惊的是,沈先生竟与胥女士的挚友陈女士产生了婚外情,且频繁向陈女士进行大额资金转账。到了2024年5月20日,胥女士在微信上对沈先生提出了警告,同时,这一事件在“五朵金花”闺蜜群内激起了巨大的波澜。在众人注视之下,胥女士公开发表了指责,指出陈女士与其丈夫一同旅行至了西藏地区。
法庭激烈辩论
在法庭审理阶段,沈先生及其前妻以及其好友陈女士均表示,双方之间的资金流动系借贷行为,并重申他们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范围。陈女士进一步说明,有一笔4万元的转账是根据胥女士的指令转给沈先生的,并且该笔款项已悉数归还。然而,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沈先生实际向陈女士转账的金额达到了18.6万元;这一金额显著超过了胥女士在诉讼中提出的金额。
判决结果引争议
法院对胥女士关于追索43000元转账的诉讼要求完全予以认可。这一裁决引发了网友们的普遍疑问,即为何在沈先生转出的18.6万元中,法院仅同意返还4.3万元。调查发现,在胥女士提起诉讼之际,她仅能出示8.6万元的转账凭证。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在胥女士所提出的诉讼要求范围内作出了裁决,具体表现为,对于8.6万元转账金额,法院判决支持了一半,即4.3万元。
认定赠与无效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生产经营所得享有同等的处理权利。然而,沈先生在未获得胥女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18.6万元转给了陈女士,该笔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构成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面处置。因此,这一赠与行为被判定为无效。
无效赠与三要素
确定婚内赠与无效需满足三项要求:首先,存在非正常关系;其次,财产往来须与情感紧密相关;再者,受赠者必须清楚了解赠与者的婚姻状况。具体到本案,沈先生与陈女士的情形完全契合这些要求。
虚构关系难遁形
某些个体以“借款”或“投资”等手段来掩盖赠与的真实意图,如在本次案例中,主张借贷的抗辩未能获得法院认可。在司法审查阶段,会详尽审查转账时的备注信息,并对双方的关系进行核实。若转账记录中未出现“借款”字样,则据此判定非借贷行为;若发现亲密的消费往来,则将进一步确认该笔转账属于赠与性质。
该案件突显了法律对婚姻财产管理和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视。公众对法院在婚内无效赠与案件中的判决持何种观点?我们期待您的评论参与,并诚挚邀请您点赞及分享这篇文章。







